高層住宅消防新規即將實施!10項責任、7項處罰,最高可罰一萬元!
高層住宅消防新規即將實施!10項責任、7項處罰,最高可罰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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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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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住宅消防新規即將實施!10項責任、7項處罰,最高可罰一萬元!
靠山屯閑話 物業管理微資訊 1周前
近日,應急管理部公布《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其中多處提及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律定位是啥,有哪些消防安全責任?
一法律條文 第四條: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以下統稱消防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并應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 第十條:接受委托的高層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二)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標志定期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四)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六)督促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
(八)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十一條:……高層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至少對居住人員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進行一次疏散演練。 二相關解讀 1、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是業主或使用人。
2、責任主體在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消防安全服務時,應該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
3、約定的具體內容應該包括本規章第十條、第四十一條,并應予以量化細化,使責任更加清楚。
物業服務企業只是與業主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是民事關系中一般主體,只能依據合同履行相關的義務,是業主聘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本身并沒有管理職能。本規章通過約定具體服務內容、規定職責的方式,在約定之后賦予了物業服務企業消防法定職責。 三不履行上述職責的法律后果 1、將會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處罰。
2、將會受到《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新增的七項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二)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的;
(三)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六)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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